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宣傳工作、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額外賠償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及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侵權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 (2)對外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它組合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