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中經常會接觸到這么幾種名詞: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有些人不懂他們之間的區別,常常把他們弄混,或者以為這些都是一樣的。其實不然,今天我們就來捋一捋這三者之間的關系。
很多人開公司,因為各種原因,并不方便在公司擔任法人監事等高管,因此需要找親友掛名,那么在一個公司掛名董事、監事、高管,有什么風險呢?
在進行服務的過程中,有朋友問我,如果公司的法人去世了,無法到場,是否可以變更法人?雖然這是個很悲哀的問題,但是也是十分現實的,下面小微就帶大家分析一下。
1、分公司的設立方式是什么? 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2、分公司注冊資料有哪些
1、自然人不能做股東的有以下4種情況:(1)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不能做公司的股東。(2)自然人作為股東一般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繼承取得而成為公司股
分公司是沒有法人代表的。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無生命組織。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自然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