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要求的名稱
《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注解: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在申請登記注冊前,應先到登記機關申請名稱登記。名稱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2.有符合要求的股東
《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以下出資設立。
注解:股東人數應為1個(含1個)以上50個(含50個)
3.有符合要求的出資
《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以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應符合相關規定。
4.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股東可以依法自主制定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章程的經營范圍條款中應當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5.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需要使用商業、辦公用房作為自身登記場所,故生產經營場所應為商業或辦公等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且可合法使用的,且房產證上記載的用途應與注冊公司的使用用途一致。朝陽、海淀、豐臺等區域需要預先到登記機關辦理辦公用房備案手續
6.從事的經營項目應符合國家規定
如您從事的經營項目屬于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無論是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還是照后后審批項目,均應在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