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寬展:
《商標法》 四十條規定: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商標變更:
四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的變更,是指變更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注冊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要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則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按新申請商標對待,不能稱為商標變更。
商標許可備案:
第四十三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商標無效必然有其法律依據。
首先,商標中含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形狀。這一規定在《商標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有詳細講解。
其次,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商標局也會給予商標無效宣告。
15天:商標所有人若收到商標無效宣告通知書,可以在15天內向商評委申請商標復審。
9個月:商評委應當在9個月內對復審做出決定,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個月。
30天:若復審失敗,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