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種權利。
人身權只能由作者(就是創作作品的自然人)自己享有,并且原則上不可轉讓,不可許可,不可繼承。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種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是指通過作品可以獲得財產性利益的權利。相比人身權,可以被轉讓、許可、繼承。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種財產權包括:
5、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7、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對象,著作權轉讓分為兩種情況,著作權登記與未登記:
著作權未登記的,此時轉讓雙方直接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并且進行作品的移轉,移轉后,受讓人到版權登記部門辦理版權登記即可。
著作權已經登記的,簽署著作權轉讓協議后,需要首先到版權登記部門將原先的登記予以撤銷,隨后再進行版權轉讓合同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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