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企業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企業申請破產程序的核心目的是什么?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以清理債務或進行重整。
企業申請破產,一方面是整理并核算對外債務,防止部分債權人的過激行為,另一方面是為了贏得時間以期尋找重新運營的機遇。
二、法院一旦接到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就必須受理并啟動破產程序嗎?
不是的,一般情況下,企業作為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法院將于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將指定管理人,并在受理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三、作為普通債權人,得知法院受理了債務人企業的破產申請,該注意那些問題或者應當采取什么行動?
首先大家必須認知下列幾項內容: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若普通債權人與破產企業簽訂了相關合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義務,比如:債權人未付清款項,破產企業也未交付標的物這種情形的,管理人有權決定該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才繼續進行。
綜上所述,普通債權人應在得知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后,與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取得聯系,申報自己的債權。若我們與破產企業簽訂的合同,我們已經履行完畢相關義務,則及時向管理人反映訴求即可,管理人將權衡利弊(結合企業的利益與事件的社會影響性),作出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決定。我們與破產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利息將從破產申請受理之日停止計算。
以上便是企業破產清算需要注意的事項!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轉發收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