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那么如果商標侵權的情況發生在自己身上,那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要注意對證據的收集。因為只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有利于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對某一行為是否是侵權行為盡快的加以認定。因此證據是影響案件辦理的前提條件。
概括地說,這里所說的證據主要是指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被侵權人的在先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商標注冊證、專利(專利專利申請申請專利)證明、版權登記證明、與案件有關的獲獎情況證明等)。
2、被侵權人的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的證明。這里主要是指購買發票。在發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權產品名稱、購買侵權產品的地點、侵權產品的價格、銷售人的名稱等事項。
其次,應該到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咨詢。專業人士會對案件進行初步的分析,并會對細節問題提供專業建議。
對侵權案件的處理大體上有兩種途徑。
1、行政查處。但單獨使用這一方法,很難將法律賦予投訴人的權利用盡,尤其是損害賠償問題。一般來說,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了侵權行為會給被侵權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同時投訴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會投入一定的資金和人力,許多企業都希望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了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提供一定的經濟賠償,以彌補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但由于通過行政機關請求賠償,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被侵權人權利不能用盡。
2、訴訟程序。這一程序的查處力量大,投訴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侵權行為人對其實施的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但訴訟程序相對復雜,投訴人很難在沒有專業律師的協助下單獨實施。
具體采取哪種方法來處理,要根據不同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三步,制作投訴書或起訴書。投訴書或起訴書的制作要注意將事實和語氣有效地結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順利進行。投訴書或起訴書是直接影響案件進程的最直接因素,建議委托專業人士來完成。
同時我國商標法明文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換言之,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辦理商標侵權案件,應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第四步,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