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后,應盡快申請移出異常名錄。因為企業不申請的話,工商部門是不會主動移出的。
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但是如果不申請移除,企業一直在經營異常名錄里的話,到各個單位辦事都會受到限制。
企業在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則自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也叫“黑名單”,并受到至少5年的信用懲戒。這個懲戒,比經營異常名錄嚴厲得多。
無論是經營異常名錄,還是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都是“終身制”,會一直顯示,消除不了痕跡。
針對四種不同情形具體移出流程如下:
1、因過期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年度報告標記異常的,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前往企業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2、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標記異常的,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后,攜帶相關證明材料(資料見表格底部說明)前往企業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因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標記異常的,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4、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標記異常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攜帶相關證明材料(資料見表格底部說明)前往企業所屬攜創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