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八款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由此可以看出,只要雙方當事人沒有違反《合同法》和《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著作權是可以轉讓的。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
一、著作權轉讓登記所需要的文件
1、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2、合同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轉讓流程
提交申請→登記機構查詢→登記機構受理→登記人員審查→登記完成
三、轉讓需提供的資料
1、合同登記申請表并蓋章;
2、轉讓或專有許可合同并蓋章;
3、轉讓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蓋章;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或護照等;
4、計算機軟件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四、辦理時限
自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需要補正材料的,申請人自接到補正通知書后60日內完成補正,登記機構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后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