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人不能做股東的有以下
4
種
情況
:
(1
)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不能做公司的股東。
(2
)自然人作為股東一般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繼承取得而成為公司股東的,其權利和義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和履行。
(3
)一個自然人股東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能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于一個自然人和其他人共同投資設立公司,沒有數量限制。
(4
)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2
、法人單位不能做股東的有以下
5
種
情況
:
(1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如
**
省委講師團、
**
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學院。
(2
)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事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后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也不得成為股東。
(3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也不得成為股東。
(4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及聯營企業投資,也可設立分公司,分公司 不得對外投資,分公司不能成為股東。
(5
)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后可以投資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