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
其作用在于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對商標異議裁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1、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商標評審委員會自受理商標異議復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
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
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3、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異議人或被異議人對商標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復審時,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同時附送商標局異議裁定書副本及其他證據材料。
4、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針對當事人異議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經調查核實后,作出異議復審裁定。裁定結果應書面通知異議復審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