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先用權是指在別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前,自己非以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已將與別人申請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于其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之上,當別人申請時,該商標作為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商標已馳名,在此情況下,自己有權繼續使用該商標。
可見,“先使用權”是商標注冊原則的一種例外,其目的是保護因實際使用而產生識別作用的商標的信譽。該權利不同于商標權,它僅是一種抗辯權。
商標先用權的構成要件
(一)具有在先使用的客觀事實
在他人申請商標注冊以前,在先使用人已經連續使用了該商標,這是構成商標先用權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時間上的先用事實,就不會產生相關的權利。
另外,在先使用人對該商標的使用應是連續性的,如果無正當理由而中斷使用的,在他人注冊后則不得繼續使用,否則會破壞商標的注冊原則,不利于對注冊權利人的保護。
當然,這里的在先使用的“使用”應是強調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上的實際使用和投放市場,是連續一定時期的使用并產生了商標的識別功能,而不是象征性地使用。如果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則原使用人不得再繼續使用。
(二)在先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商品
相同或類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是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的商品不是同類或類似商品,那么商標先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使用,甚至可以申請注冊取得商標權。
換言之,只有當在先使用人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同類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爭議和糾紛,從而產生了商標先用權制度。
(三)在先使用的商標應有一定影響
和商標法修正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不同,本次立法對在先使用商標附加了“有一定影響”的要求,即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但并沒有要求必須達到馳名的程度,因為《商標法》第13條第2款已經規定了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給予相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