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注冊申請在先原則
(1)申請在先為原則,使用在先為補償
申請人對同一商標發生沖突時,以申請在先為原則,使用在先為補償。
不同一天申請的,則公布申請在先的;
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
已經通知但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書面通知。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2)優先權的確定
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之日起,或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承認的國家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二、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的原則
在一般情況下,商標是否需要注冊,由商標使用者自行決定,未注冊的商標也可以使用,這是自愿注冊的原則。
使用未注冊商標時,不得自稱是注冊商標,也不得使用商標法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等,他人將未注冊商標注冊后,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該商標。
在我國絕大部分商品的商標是否注冊由商標使用人自行決定,故我國的商標注冊是以自愿注冊為主的。
但這一原則并不絕對,對少數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直接涉及人民身體健康的商品,要求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否則禁止在市場上銷售。
我國目前規定,人用藥品、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對于必須注冊的商標未注冊就銷售生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三、分類申請原則
一份申請只限于一件商標。在不同類別的商品申請填報同一商標的,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另行提出注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