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自199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經
2001
年第一次修正、
2010
年第二次修正,又歷經十年迎來
2020
年第三次修正。
網絡著作權是人們關注的中心,那么網絡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有什么區別呢?
一、
在著作權范圍方面的不同
首先,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隨著因特網技術的出現,網絡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方式傳輸,因而網絡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文本形態存在,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網頁”。鑒于網絡媒體技術上的特性,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
“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絡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
最后,網絡著作權的內容,即權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公眾傳播權“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于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可以認為是一種新的演繹權。
二、
網絡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征、原則的異化
網絡著作權是對比特世界中的關系所做的調整,所以它給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理、規則帶來了許多挑戰,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絡作品是由二進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
。而其他,如,權利用盡原則、地域性原則,著作權對相鄰權的吞并,也應受到重視。
權利用盡原則在知識產權中普遍存在
,目的是為了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在著作權中,權利用盡主要表現在“發行權的一次用盡”
.
一般地,在傳統發行的情況下,作品在首次銷售后,發行權用盡,作品的合法復制件或錄音制品的所有人有權自行將復制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復制件或錄音制品。但是,由于網絡作品與傳統作品不同,它的復制形式脫離了有形載體。“如果,仍遵循發行權一次用盡,計算機聯網用戶有權把在網絡上合法得到的作品通過互聯網再發送出去,而且網絡傳輸具有全球性,一旦權利用盡,就將導致版權人的多種權利在國際市場上的用盡,這對版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網絡著作權很難適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
地域性是著作權中與專有性、時間性并列的特征
。隨著因特網的普及,網絡時代的到來,這一特征將受到質疑。著作權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在依某國法律獲得保護的那個國家地域內有效。但是,由于國際互聯網絡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一件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應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因此,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地域性實際上已不復存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對網絡作品而言形同虛設。這將造成“侵權行為地”無法認定,從而,在辦案中法律適用也發生困難。
相鄰權是“國際上對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稱謂”,主要包括表演藝術家、錄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廣播電視組織所享有的權利。
相鄰權的實質是作品傳播者的權利,所以,隨著網絡著作品的興起,公眾傳播權的確立,傳統的相鄰權的存在將受到危及。公眾傳播權是指著作權人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由此可見著作權人本身就享有在網絡上傳播作品,不用像傳統著作權那樣,以相鄰權人為中間,使作品得到傳播。在網絡著作權中,相鄰權已被著作權所吸收。
三、
網絡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
開放和共享是因特網的生命。
因特網的這一特征使得網絡作品有別于傳統作品。對網絡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范圍將很難確定,同時網上作品確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絡使用者閱讀。如果將網絡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國信息網絡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