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法人,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的進行民事活動,以自己的財產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法人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法人僅以以法人名義所有的財產承擔責任,作為法人企業的股東再不存在欺詐和濫用法人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無需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企業責任。
而非獨立法人,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是民法意義上的公司。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獨立法人是相對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創設的主體。相比較而言,我國的事業單位法人難以等同于國外法人中的哪一種,若從法人舉辦目的、舉辦主體、活動范圍等方面分析,事業單位法人類似于國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獨立法人和非獨立法人的最主要的區別就是:
(1)獨立法人擁有獨立的名稱和公司章程;
(2)獨立法人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的財產,能夠自負盈虧,獨立核算;
(3)獨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類民事經濟活動;
(4)獨立法人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與責任;
而非獨立法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