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也叫知識產權的邊境保護,1994年9月,我國開始對知識產權實施邊境保護,目前,我國海關已經建立起一套包括報關單證審核、進出口貨物檢驗、對侵權貨物的扣留和調查、對違法進出口人進行處罰以及對侵權貨物進行處置等環節在內的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
保護范圍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的保護。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后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知識產權權利人也可主動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但應事先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有義務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申請海關知識產權備案書包括哪些內容?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2、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3、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4、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5、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內容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附送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