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活動。
需要進行稅務注銷登記的幾種情況: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辦理程序:
(1)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前,首先應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2)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可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3)稅務管理部門經稽查、審核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發生變化需改變稅務登記機關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原稅務登記機關應在對其辦理注銷手續后,向遷達地稅務機關遞解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并附納稅人檔案資料移交清單,由遷達地稅務登記機關為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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