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
原本
上是對知名度較高的商標加強維護的概念,
可以
理解為在中國被相關的人廣泛知曉的商標,
但
并不代表產品質量。
因為
存在很多“馳名商標”的企業質量有問題的案例。
所以現在禁止在宣傳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在商標法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
:不得將“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和商品包裝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最近國家知識產權強調“企業可在經營活動中對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但將‘馳名商標’字樣視為榮譽稱號并突出使用,將進行查處。”
相關法律
《商標法》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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