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責任公司中,一個必不可少的職位就是董事,這里就涉及到一票否決的問題,這里的爭議很是比較多的,有的人認為,在公司法中規定董事會議中實行一人一票的原則,那么董事就不應該有一票否決權,否則就很可能違反了公司的一人一票的規定,所以在實際工作中,還是存在很多風險的。
考慮到當前大多數公司的實際情況,不能真的按照一人一票來進行思考,因為我國很多公司的經營管理制度是不健全的,很多創業者對法律和規定都不是很了解,一個股東同事還是董事長的情況也很多,用另一句話來說,大多數公司都沒有做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
在董事和股東是一個人的情況下,公司的章程中如果規定了,比如董事對某些事項有一票否決權也不能簡單的認為是無效的了。
在公司法中其實已經對股東和董事的權利進行了規定,同時也對公司章程中能更改的部分進行了規定。公司在創立的時候有必備的由股東制定的公司章程,這個章程對公司、股東和經營的人員進行了約束了公司內部組織關系等自治規則進行了安排,章程中可以對股東董事的權利進行規定。
當公司章程并不完善時,或者沒有明確權利的所述,則賦予董事對某個事項的一篇否決權這些特權,也可以被認為是有效的。
實際上董事是不是具有一票否決權,一般都是基于股東的身份,董事權利和股東權利其實是可以并行的,不過當然,如果在章程中已經進行了規定,那就另外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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