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當商標注冊人的工商營業執照以任何方式被吊銷后,其商標權利也會受到各種影響,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
我國的《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中有相關規定:即使商標注冊人的營業執照被吊銷,或已經注銷,也不能據此對其商標進行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當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雖然喪失了經營資格,但是依法取得的商標專有權等權利還在。
因此,只有在引證商標的權利人被注銷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在先權障礙被消除了。所以,如果在申請一個商標的時候,發現引證商標的權利人是被吊銷了營業執照的,或者其營業執照被注銷,應當先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理由對這個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再提交注冊申請。
對于已經調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對商標進行轉讓。需要由企業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公司注銷。在注銷的時候,企業需要成立清算小組,然后對債權債務、稅款、職工工資等進行清算。商標權可以由清算組在清算階段做出相應處理。
這時,想要受讓商標的話,可以通過直接和清算組協商商標轉讓的方式爭取商標,協商成功后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商標受讓。
同時,已注銷公司需要提供的轉讓材料有:
1、要準備公司注銷證明文件和公司的清算報告,報告中應當有全體股東簽字的商標歸屬權協議;
2、需要提供所有股東簽字的身份證明文件;
3、申請書、委托書,需要轉讓人蓋章或簽字;
4、當受讓人為個人時,需要準備身份證和執照,并且要簽字,公司要準備執照并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