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照租賃就是一個公司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在租房的同時將營業(yè)執(zhí)照也一并進行租賃,這樣房屋租賃的一方是否需要與承租的一方承擔連帶責任,這里我們通過一個鮑師傅的案例進行分析。
鮑師傅是一個商標,注冊在30
類,主要經營的種類是蛋糕面包等。商標在
2017
年轉讓到了鮑才勝的公司旗下,這時鮑才勝的人發(fā)現,李老爹公司在沒有凈多鮑才勝授權的全看下,在糕點上也印上了鮑師傅文字,除了食物,還要柜臺,包裝,小票等等多處使用鮑師傅商標,這種行為已經導致了消費者混淆,侵害了鮑才勝的權益,所以應該中止侵權消除影響,所以出現了本文這個訴訟。
在一審中,李老爹說明侵權人并不是他,而是將場地租賃給他的房東。
一審的法院在最后判決是:首先李老爹沒有有用證明證明其存在帶照租借的合同關系;
其次就算有帶照租賃的情況下,出租人進行經營活動出售假冒產品,因而應該讓出租人承擔責任也是合理的。
最終從片面上,本案的合同雖然現已機制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
,但是出租人主觀上也是有過錯的,所以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最后判定,李老爹的公司在糕點、門店、銷售中使用鮑師傅名字是侵權行為,需要立刻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后來李老爹表示不服進而進行又上訴,最終二審結果是駁回并維持原判。
在這個案件中,其實焦點在于帶照租賃中違法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因為與普通的租房不同,帶照租賃中房主住了房屋還出租了營業(yè)執(zhí)照,出租人因此具有成袋連帶責任的義務,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