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發三十多年了,第一代的民營企業家很多都已經退休或者已經老了,但是因為法律方面的意識不足,很多企業家沒有在身前將股權的繼承問題進行很好的規劃,導致身后糾紛很多,這也衍生出股權的繼承問題。
在公司法中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合法的承繼人能夠承繼其股東的資歷,除非公司章程中還有規則。自然人股東假如死亡,他的承繼者這能夠承繼股東的資歷,股東的資歷不光有股東的財產,也包含財產發生后的身份權,當然假如公司章程中別的有規則要除外。
本文中指的都是有限公司,因為承繼中的首要妨礙都來源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份公司沒事,因為沒有人合性的干擾。
股東資格的簡單繼承
當股東死亡后,繼承人可以僅僅按照個人想法就能繼承股東資格,這個取得并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和股東會的同意,僅僅是一個個人行為
繼承后超過50
人怎么辦
當繼承人繼承后,股東人數大于50
人,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不能超過
50
人的,可是這兒就存在繼承人獲取股東資格以后突破有限責任公司的人數限制,這是應該怎么做?這里應該讓各個繼承人相互協商,轉讓其中的一部分股份減少人數,這樣才能讓股東人數符合法定的要求。
特殊股東的繼承問題
公務員有繼承權,根據我國的法律要求,公務員是不能從事營利活動的,因此公務員繼承公司股東的時候并不能繼承股東地位,只能繼承股東的財產權益。
股權在繼承的過程中,其他的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在原則上是自動獲得繼承權的,除非公司的規章有明文規定,則除非公司規章對股東資歷約定股東有限購買權,否則一般來說其他股東是沒有優先購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