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規定中,著作權和出版權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他們也是有一定聯系,需要按照法律特征認定,這樣才不混淆。
著作權和出版權的關系和區別
首先是著作權,當一個作品完成,不管是不是經過了注冊,只要是作者通過自己的創造性完成的,那么作者就有了著作權,想要對作品進行修改,或者申請著作權,或者贈送、繼承都是可以的。
出版權,是出版單位和作者簽訂的合同并規定的權利,是出版作者創作的作品的專用權利。
總的來說,出版物和著作權有從屬關系,出版權屬于著作權,是著作權眾多權利的一個,出版權是在著作權內的。
一個作者在創作完就有著作權,出版商可以和作者約定獲得出版權,只有這樣才能具有出版經營權并進行出版業務。
著作權保護的期限
要獲得著作權的保護期限,需要先區分權利和作者的類型。
著作人權就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權利,這些權利是永久有效的,也就是作者在著作權法中獲取的保護期是不受限制的。
對于財產權,也就是對作品的復制、發行、傳播等權利,對于任何中國公民來說,著作權規定保護期是從創作完成開始計算的,截至日期是死亡后50
年
對于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的截止日期是發布后的50
年,如果
50
年了還沒有發表的,著作權也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