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開公司,因為各種原因,并不方便在公司擔任法人監事等高管,因此需要找親友掛名,那么在一個公司掛名董事、監事、高管,有什么風險呢?
掛名法人的風險
法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需要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個組織。在法律上,公司、事業單位,這些雖然不是自然的人,但是在法律上經常將他們作為人處理,因此成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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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風險
單位犯在刑法中出現了很多次,也就是單位犯罪,法人是脫不開干系的,雖然掛名的法人并沒有進行犯罪活動策劃,但作為法人,難免要簽署一些文件,或者明知犯罪但放任的。掛名的法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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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風險
當公司從事一些違規的問題時,法人會被給與行政處罰,例如企業超出登記的許可范圍經營,在稅務等方面弄虛作假,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在解散破產后擅自處理財務等行為的。
掛名公司董事、監事的風險
在公司法中,明確了董事、監事等高管的職權,如果董事高管在行政過程中違反了法律,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則需要承擔賠償。
如果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在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則需要承擔賠償。
此外董事還要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違反法律法規的,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如果造成公司嚴重損失,則需要董事對公司負責賠償。
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在掛名法人、監事等職位時,有人會簽署一些免責條款,確定公司只和實際經營者有關系,但這些條款只在雙方約定的范圍內有效,對外并沒有效力。
所以法定聯系人存在一定風險,尤其是公司經營不善時,法定代表人會受到比較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