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案件中,借條是重要的借貸證據,有的當事人在借條中使用“今借”,有的當事人使用“今借到”,這兩個詞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發生的法律效果確實截然不同的。
什么是“今借”
我國在合同法中對民間借貸中借條的生效有明確規定,那就是錢一定要從出借人那里交付到借款人才行。
“今借”只是表明了借款人和出款人達成了借款合意,但是并不能說明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給對方。
因此,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出借人直接用這個借條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因為法院不知道出借人是否已經將借款交給借款人,所以法院很可能不會支持出借人的請求。
什么是“今借到”
“今借到”則不同,它不僅僅表明已經雙方已經完成了對借款意向的討論,也完成了借款的交付,一般情況下,這種借條可以作為出借人已經完成交付的證據
但是并不是只要寫著“今借到”就一定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如果這個借款的行為有可疑之處或者是大額的,則需要對出借人的出借能力,走款途徑等進行核查。
“
今借
”
與
“
今借到
”
有
區別明顯
雖然只有一個字的區別,但是今借指的僅僅是一個借款意向,說明很可能借款,但是不一定真的到手,但是今借到,則表示已經到手,按照民間借款合同就已經生效了。
今借、今借到,雖然只差了一個“到”字,其中卻可以大做文章,如果沒有寫到,但是錢卻給了借款人,而且給的是現金,沒有轉賬記錄等證據,就很難說明已經給了借款人,到時候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