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指的是只有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股東成立的,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不能證明自己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則應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同的,對于普通有限公司(兩個人及以上創建的公司)來說,公司債權人需要提供證明公司股東和濫用公司地位權利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證據,公司股東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股東發生變化,變化前后股東如果不能證明自己財產和公司獨立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股東發生變化的不同情況:
1
債務在一人公司期間
如果債務是發生在股東變更之前的,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如果變更前后股東不能證明財產的獨立性,則必須承擔公司的債務的連帶責任。
如果公司債務在股東變更之后,變更前股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對于變更后的股東來說,他需要承擔公司的責任。
2
在發生債務后,一人公司變為了普通有限公司
在一人公司期間,如果沒有辦法證明財產的獨立,則個人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就不再使用這個規定給,進而變成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政策。
3
公司債務是有限責任公司時期發生的,但是后來轉為了一人公司
普通有限公司的股東不需要自己財產和貴公司財產的獨立,因此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改變為一人公司后,一人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證明他的財務和公司財務獨立,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