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聊聊創業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公司法定代表人改變了,原有的債務應該由誰負責?
首先舉個例子:a
公司和
b
公司是長久的合作關系,因為生意原因
b
公司欠了
a
公司
100
萬,但是
b
公司卻長期沒有歸還,
a
公司因此到法院起訴,
b
公司用公司法人代表變更為理由拒絕支付。
這里很多人就會有疑問了,明明錢是原來的法人欠下的,難道還要我來還,下面我們細細說說這個事。
這里涉及到關鍵點有兩點:
1
、公司單純是變更了法人還是轉讓?
2
、變更前后法定代表是公司股東嗎?
這里需要區分一些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因為在規范的概念上,法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管事的人。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就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一個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會之一來承擔,因此經理作為外聘職務,一般是不投資不占股的,所以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東,甚至不一定是股東,而且就算是股東也不一定是大股東。
那么法定代表人需要為公司承擔責任嗎?
這個主要看法定代表人在行駛權利的時候是和否犯錯了。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債務和個人是無關的,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違反了法律,或者法規和章程,給公司損失承擔責任。
在實際運作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都是股權最多的人來承擔的,也就是掌權的人。
如果公司是轉讓的,那么在轉讓之前一定要確認該公司是否將所有債務都處理干凈了,是否有欠款,有沒有貸款沒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