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作品就是使用別人已有作品的相同或相似角色進行創作的新作品,也就是用相同的形象做新的作品。
同人作品是否構成被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同仁作品是用別人的元素進行的再次創作,因為和原本作品有依托關系,因此從出現之初就有搭順風車的嫌疑,但是同仁作品也有一定的獨創性和新穎性,作者為此付出了有創造性的勞動,因此同人作品可以作為被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形式。
同人作品使用了其他作品的元素,是否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權?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分析,判斷是否侵犯原來作品著作權的方法主要關鍵是,看同人作品的表達形式是否和作品構成具有實質性相似。
例如《此間的少年》案件中,雖然有很多名稱和金庸小說中的名字相同,但法院認為相同任務的性格和任務關系在取舍和選擇上并不一致,因此難以構成表達,兩者并沒有實質性相似性。
可以看出,和原作品基本沒關系,只是角色名字相同的,則不侵犯原著著作權。
通常來說,作品的標題、人物等不作為作品受到保護。
同人作品會侵犯著作權以外的權利嗎?
同人作品本質是一個粉絲文化,在商業上涉嫌使用原則品已有的試產號召力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還是上面的案件《此間的少年》中雖然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是他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此,最終需要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
萬元,而且停止進行侵權行為。
出于對原著作者的尊重,一般來說,在同人作品發行前,應該先取得原權利人的許可并獲得合理的報酬,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