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合理使用,專指善意的使用他人具有專用權的商標,可能是用來客觀的描述商品的服務,可能是對比,或者客觀指示性使用,這些善意使用是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其中指示性則是客觀的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和產地,注冊商標無權禁止他人使用,使用也無需獲得他人許可,如何確定哪些行為是合理使用,本文我們就通過法律規定和案例對這個問題進行探索。
一
關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包含商品的名字、圖形等,這直接表達了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和特點,或者原料的地名,商標專用權人不能禁止他人的正常使用。
北京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的時候后解答,構成商標合理使用的行為應該有三個條件:
1
出于善意
2
不能將他人的商標給自己的商品使用
3
使用只是為了說明和描述自己的商品
雖然這是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文件,但是并沒有法律強制執行的效力,但是一般情況下,按照這個標準可以比較有針對性的做出判斷。
二
法律判定
在實踐中,商標指示合理使用主要可以分為兩個情況,一個是對商標用盡的情況,也就是商標權人銷售了商品,別人購買后進行倒賣的行為,另一個是客觀的描述商品和服務特點的行為。
就算是將他人的商品用在服務商,為了向消費者傳達服務的特點使用他人商標也不應該超出必要的限度,在提供服務項目中應該標注上自己商標來區分服務的來源,不能退出他人的商標,防止被混淆,如果提供服務的時候直接主要使用他人的商標,就顯然是侵犯了別人商標的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