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國家規定了三種不同的侵犯商標權的賠償計算方式。
一、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對于侵權人因為侵權所獲得的的利益,若是選擇按照財務制進度進行計算的話,是十分復雜的,所以商標法中規定,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若是該商品單位利潤沒辦法查明的話,就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這種計算的方法在實務中使用比較多,在調查取證方面,也是比較容易的 。
二、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由于被侵權所收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但是這種計算的方法在實務中比較難以使用,也很少見到通過這個方式計算賠償的。
三、法定賠償
使用這種方式的前提條件是在上述兩種辦法都不能計算時,才適用。法定賠償是指在0-50萬元之間,法官自由裁量,陪多少由法官說了算。當然法官不會隨變說。法官會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商標的聲譽、商標許可的種類等等很多因素來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