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17
個著作權人的權利,其中前四個是作權權人的人身權,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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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
人身權
人身權主要包括發表、修改、署名、保護作品完整,后面的財務權主要包括復制、發行出版等。
財產權
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許可別人使用后面的13
個財產權,而且可以在里面自由的進行處分和活力,但是法律并不能對前四種人生全做出相同的規定。
為什么人身權不能轉讓?
作品是作者智慧的結晶,它承載了作者的精神,表現出作者的人格,作者和作品之間是一種創造者的身份,作品并不只是作者的一個財務,他具有不可剝奪和不可替代的權利,因此,只有作者才能決定作品能否公開,能否發表,或者能否在作品上署名。
著作權法正是因為對著作權人身權的充分認識,通過尊重和保障著作者的人身權利,才有的這個規定
社會角度上說,著作權的行使關系到作者的權益,更重要的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因為一些作者的名氣往往也是決定作品的市場價格,很多人是因為對一個作者的崇拜彩繪付出時間和金錢去購買收藏他的作品。
所以無論是將他人的作品寫上自己的名字,還是讓別人給自己的作品署名,這些名不副實的情形,肯定會影響公眾的判斷,因此當他們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對一些作者來說,還可以充分行使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