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申請駁回復審的案件中,因為當事人雙方只是申請人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而其他的商標權利人以及具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無法作為當事人進入到訴訟中來,因此注冊人在是否搶注或者模仿他人商標等問題上,實際上是無法考量的,因此案件在審理中主要需要從商標本身的形狀和含義上進行區分,主要判斷點也是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和商標是否損害了社會利益和公眾秩序。
基本含義對比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是否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解和混淆是判斷商標是否時近似商標的重要依據。在商標論證和生理中,主要爭論點就是商標指定的統一商品的情況下,這兩個商標是否在字音、字形、字義上具有形似之處,文字構成,讀音上,是否和整體有明顯的不同。
固有含義和語境對比
文字商標如果是在文字標志或者詞典中有含義的,則需要考慮固有含義和語境含義。因為文字的含義通常情況下是不同的,大多數文字固有含義有很多,必須結合語境來確定。
對文字商標語境的含義和把握,主要需要考慮三個因素:
1
商標在相關公共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背景上的含義。
2
商標制定使用的商品
3
兩個商標的權利人在市場中對文字標志的使用情況
直接含義和間接含義
直接含義和間接含義的重要區別就是公眾感知的難度,對于間接含義,公眾需要一定程度想想才能了解,直接含義則是公眾直接就能感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