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度下,對于沒有到達出資年限的股東,是否應該在出資年限到期之前為了債權人的債權而對期限進行加快處理?這是社會存在激烈爭議的。當前,我國主要將這個問題分為兩個情況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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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不抵債不會加速到期
根據人民法院對于公司法問題的相關規定,股東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要求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法院是支持的。
對于公司的債權人,對于未履行或者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場的部分進行賠償,這個情況法院是支持的。
但是如果沒有完整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履行了這些責任的,股東可以不加速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財產如果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讓沒有觸角的股東或者沒有在范圍內對債務承擔責任的股東,法院是給與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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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會加速到期
根據我國法院適用于公司法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司解散的,股東如果沒有繳納足夠的出資作為清算財產,這里包括股東還沒有繳納以及到期沒有繳納的,都應該根據規定全部出資繳納。
所以綜合來說,如果公司的資產不能抵債,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公司的債權人是不能請求注冊資金實繳的,如果公司解散或者被動解散了,那么股東的注冊資本實繳將會加速,沒有繳納的出資需要完成實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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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資金可以使用嗎?
公司的注冊資金可以用于公司的日常經營,用于發放工資,進貨,支付公司費用等,但需要做好合理并留好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