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行業,著作權保護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值得深入研究,雖然服飾的設計具有使用的藝術性,一個服裝設計的誕生也往往凝結了服裝設計師的智慧,但并不是所有服裝設計的成果都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我國還沒有明確富者設計作為一個獨立的作品類型,也沒有詳盡的關于使用技術品的判定,因此,很難將一個服裝設計整體作為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一般來說,服裝設計師一般會將服裝的一些部分拆分成服裝設計的注冊權要素,保護服裝設計的勞動成果。
作為圖形作品或美術作品
服裝效果圖和服裝立體裁片樣板,如果具有科學審美意義,則可以作為圖形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如果是具有很高的設計感,具有文藝審美的意義,則可以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如果他人在解除原圖后,未經許可進行了抄襲,則構成著作權侵權。
作為實用藝術品
服裝成品作為生活用品的一種,如果在造型上滿足一定的條件,則可以申請為實用藝術品,根據WIPO
和
TRIPs
的規定,符篆可以作為使用藝術品或者紡織品進行保護。我國雖然沒有對使用藝術品進行明確的規定,但司法界對待服裝成品基本參照的就是國際實用性和藝術性分離的原則
是否服裝設計具有獨創性能構成作品,我使用這樣的作品就不會侵權?
并不是,獨創性只是判定腦力勞動成果是否構成作品的標準,但并不是確定侵權的標準,如果服裝設計者在設計服裝的時候參考的是一個攝影師的作品,假如被攝影師發現并提起訴訟,則服裝作品的創作者不能用獨創性最為抗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