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主要業務是由總公司決定的,一般情況下,分公司是受總公司的委托,并且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的,那么在分公司進行一些活動的時候,可以使用總公司的資質嗎?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我國的《公司法》中有規定,公司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并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由于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可以說是總公司在某地的代表,代表著總公司在那個地區開展業務。分公司從事的經營范圍可以和總公司相同,在其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需要由總公司來承擔。
下面我們再來說資質,資質的主體是法人,所以沒有法人的情況是不能辦理資質的,因此分公司由于沒有法人資格不能辦理資質,就只能借用總公司的資質,但是,在借用總公司資質的時候必須要總公司開具證明,不然就會構成非法掛靠,這樣的話分公司和總公司都會受到懲罰。
另外,分公司是否可以使用總公司的資質這還需要看資質頒布的部門對資質有什么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因為分公司屬于母公司的一個部門,所以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分公司能直接用總公司的資質。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子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也是由母公司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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