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難免會發生丟失的情況,那么對于丟失的發票我國有哪些處理辦法呢?下面我們來看一看相關的規定。
1、無需登報申明遺失:現在發票丟失后不需要進行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這項工作。
2、無需開具“已報稅證明單“
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已經實現了報稅信息的共享共用,因此當納稅人把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丟失后,可以將相應發票的其他基本聯次復印件當做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和記賬憑證。不再需要開具《丟失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3、需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
當發票丟失后,需要在丟失的當日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告知稅務機關,同時還要填寫發票遺失、損毀的報告。
丟失各類發票后的具體做法
1、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按照規定,《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這兩項證明單不再需要提供了。
對于丟失專用發票的記賬聯這種情況,稅法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一般情況下,作為憑證的證件可以是發票聯或抵扣聯復印件,并且要由提供復印件的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2、丟失普通發票
當丟失普通發票時,具體的處理和操作方式與專用發票記賬聯相同。
3、丟失空白發票(包括專票和普票)
當空白發票丟失,需要在丟失的當天給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報告,還需要填寫《發票掛失毀損報告表》,然后持稅控盤去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的手續,可以去主管稅務機關或者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