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范、限制著勞務派遣單位的行為和標準,在監督檢查這一部分中,對勞務派遣單位有著具體規定。
一、企業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狀況報告,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被派遣勞動者人數和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2.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報酬的情況;
3.企業經營情況和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保并繳納社保費的情況;
5.被派遣勞動者前往的單位、派遣數量、期限和用工崗位的情況;
6.企業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和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7.企業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情況。(企業如果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需要向辦理許可/備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
二、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許可機關可依法辦理許可注銷手續: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到期,但企業未申請延續或申請延續但未被批準;
2.勞務派遣企業依法終止;
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注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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