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對變更、延續、補辦和注銷等事項都做了詳細規定。
首先明確什么情況需要變更:
1.如果是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許可事項有變化的,經營者應該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部門提出變更經營許可的申請;
2.如果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該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向原發證機關/部門進行報告;
3.對于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要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對于要進行變更的,應該提交這些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相關的其他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有有效期的,如果快到期還想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該在到期的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和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相關的其他材料。
這個其他材料依據各地具體要求提交。
針對變更或延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如果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沒有變化的,可以省去現場核查這一步;如果經營條件有變化且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相關部門就需要依據實際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對于延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會收到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但許可證的編號不會有變化,且有效期從相關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的當日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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