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所得稅政策較為復雜,各地實際執行情況不一。本文對公司整體變更所有者權益變化歸納了四種常用情形,對相關個人所得稅法規進行了梳理分析,并就是否計征、如何統一計征個人所得稅提出了合理分析與建議。
公司整體變更前后所者權益變化的四種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以組織形式變更的方式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并將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相應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總額。整體變更完成后,僅僅是公司組織形式不同,而企業仍然是同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
假定公司所有者權益在整體變更前后如下表:
在整體變更時(不考慮評估增值),個人所得稅政策較為復雜,各地執行情況差異較大。為了厘清政策,合理分析與建議,筆者對相關情況概括為如下四種情形:
第一種:H=A, I=B+C+D,即整體變更前后,股本(實收資本)無變化,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余額均轉至資本公積;
第二種:H=A+C+D, I=B,即整體變更后,股本由股改前的實收資本和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組成,資本公積無變化;
第三種:H=A+B, I=C+D,即整體變更后的股本增加由資本公積轉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至資本公積;
第四種:H>A且小于E(不含第二、三種情形)即整體變更后的股本增加來源包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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