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負責本市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主要職能是:依法確認各類經營者的主體資格,監督管理或參與監督管理各類市場,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查處經濟違法行為,取締非法經營,保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本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委托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組織企業改組改制的登記管理工作;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本市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生活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交易行為;參與監督管理生產要素市場交易行為;負責各類市場登記和統計工作。
四、承擔監督管理本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責任。
五、組織開展本市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的受理、處理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七、承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八、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九、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負責依法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依法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指導本市廣告業發展,依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對經營者使用商標和印制商標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保護特殊標志。
十二、承擔組織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分類工作的職責,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三、依法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十四、負責本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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