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人們對于周邊環境質量的要求不斷嚴格,衛生條件就是最為基礎的一個方面。盡管如此,但卻有諸多方面的體現。
如何辦理衛生許可呢?小編為您梳理了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第三條 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到衛生防疫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一、登記要求:準備開業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持其主管部門證明。已開業需補辦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攜帶介紹信和工商營業執照。上述手續齊全者,發給“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2份。
二、“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營者要提供經營場所的平面圖、衛生設施等有關資料及從業人員情況;
(二)“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必須用鋼筆或墨筆填寫,字跡工整、內容準確。填好后由經營者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送衛生防疫機構。
第四條 衛生防疫機構接到申報材料后,在45日內逐項檢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準確,若有漏項、錯誤處應通知其補正。對申報材料合格者,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或助理衛生監督員(其中衛生監督員不少于1名)進行現場監督、監測,在“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上填寫衛生評價意見,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 發放“衛生許可證”和通過復核的條件:
一、經監督檢查后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
二、從業人員體檢合格,對傳染病患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條 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經營單位,衛生防疫機構提出書面改進意見,經營單位改進后重新申請。
第七條 “衛生許可證”的發放:
一、“衛生許可證”應用墨筆填寫,寫明編號、單位全稱、經營項目、發證日期,并加蓋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公章。如經營多種公共場所的單位,要在“衛生許可證”上注明其兼營項目。
二、衛生行政部門應自衛生防疫機構接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者簽發“衛生許可證”。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簽發本系統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三、“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1次。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期滿前30日將“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發給經營單位,經營單位應在15日內填寫并交回“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監督機構收到“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后60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衛生狀況的復核審查,在“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上填寫復核意見,合格者加蓋“審核章”。“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一式2份,1份存檔,1份交經營單位。
四、經營單位領證后如有新增經營項目,須申報新增經營項目,并按有關規定和標準接受衛生監督、監測。
以上法律規定就是關于衛生許可辦理的詳細介紹,如果你在辦理的過程中,遇到任何疑惑,歡迎到小微律政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