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都是彼此獨立的法人,雖然母公司對子公司有控制權,但是在財產責任上是獨立的,母公司只是從子公司取得投資收益。母公司破產,債權實現以公司資產為限,這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因子公司對母公司的債務沒有清償義務,子公司如果自身經營良好的話,便不會受到母公司破產的影響。
從法律上說,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權是破產財產的一部分,需要交由破產托管人(trustee)出售,換成現金來分配給債權人。出售沒有固定的形式,既可以拍賣出售,也可以個別出售,目的只是盡量獲得更多的現金。所以子公司在股東層面一定會發生變更,原先持股的母公司將不復存在,從托管人手中購得股權的人將成為新的股東。簡單說,在股權處置后,子公司將脫離和母公司的關系,繼續存續。但如果100%持股的子公司本身經營不善(在母公司破產的情況下并不罕見),其股權無人感興趣,則托管人有可能將該公司的資產直接拍賣,將現金分配給債權人,然后將公司注銷,這種情況下子公司將不復存在。
從商業上說,母公司破產對子公司會有很大影響。一般來說,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有關聯交易,比如采購原材料或提供服務,母公司破產后,子公司可能會減少收入;很多子公司和母公司的企業名稱類似,比如盛大旗下的公司、阿里巴巴旗下的公司,那么母公司破產會對子公司的信譽產生不良影響,再加上前述股權變更,可能需要更改企業名稱來消除負面影響。
如果涉及到跨國公司的破產問題,主要還是看子公司的所在國所適用的法律,這一點上各國各不相同。舉早期的德國為例,德國對其本國公司在國外的子公司適用管轄權,而對他國公司在德國的子公司則不承認他國管轄權(也就是說,德國的母公司破產了,債權人可以找其在他國的子公司要錢;他國母公司破產了,債權人不得找其在德國的子公司要錢)。這一規則后因加入EC而改變,但在世界其他國家任然存在類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