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孵化器辦公室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孵化器辦公室是否合法?二是孵化器辦公室不合法的話,公司會承擔什么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否會因此承擔責任?
孵化器辦公室是否合法。
關于公司的住所,公司登記條例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設立登記時需提交的材料均為“公司住所證明”。公司與孵化器辦公室的提供方簽訂的合同,一般包含了公司租用提供方的物業開辦公司的意思表示,盡管平均下來份額很少,使用起來也沒有自有辦公室方便,但是仍然符合公司登記條例的要求。工商部門往往以孵化器辦公室沒有實體經營場所為由,認定孵化器辦公室違法,這是故意混淆了企業登記中的“住所”和“經營場所”這兩個概念,不能以工商部門的個別違法執法行為推定孵化器辦公室違法。
實際上,工信部、財政部、工商總局2012年7月12日發布的《關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興業的實施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2〕347號)第三條規定:“放寬對經營場所的限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申辦個體工商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申請人可以持市場主辦單位、各類園區的管委會(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辦理注冊登記。”盡管該條可能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沖突,有隨意執法的嫌疑,但結合各地工商部門近兩年開展的“集中辦公區”試點,表明目前公司登記相當容易了。
公司股東是否會因此承擔責任。
如果工商部門認定公司使用孵化器辦公司作為住所是不合法的,面臨的行政處罰是吊銷營業執照和撤銷公司登記(公司法第199條)。公司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因此解散(公司法第181條),股東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公司的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后,即可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即便清理后發現公司資不抵債,股東只要不存在其他可能導致否定人格的情形,無需對此承擔責任。對公司的債權人而言,要么放棄債權,要么申請破產。
總之,股東不會因為公司使用孵化器辦公室而承擔民事責任。這是2005年公司法的進步之處,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成立即具備法人資格,無論其登記事項是否有瑕疵。而根據1994年公司法,瑕疵設立的公司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公司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自始即無法人資格,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