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今天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將“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為“社會服務機構”,此外,將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類型統一為非營利性法人。
據介紹,對比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現予公布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9章65條。
征求意見稿將“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為“社會服務機構”。此外,意見稿重新將社會服務機構界定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提供社會服務”、“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利用非國有資產”修改為“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將“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修改為“為了提供社會服務”、“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征求意見稿對雙重管理體制進行了調整完善,規定對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服務機構實行直接登記,設立其他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先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同時,為了加強對社會服務機構的行業管理,征求意見稿規定,社會服務機構開展服務需要取得行業許可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行業審批機關申請行業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征求意見稿統一了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類型,取消了個體型、合伙型,將社會服務機構統一為非營利性法人,理由如下:一是與《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二是使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按照非營利組織的基本要求,社會服務機構的申請人不能從盈余和剩余財產中分配,但個體型、合伙型組織出現財務問題卻要承擔無限連帶民事責任,顯失公平。三是要求社會服務機構遵循法人治理結構和運作方式,有利于保持其非營利性。
考慮到社會組織跨出登記管理機關的管轄范圍設立分支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將難以有效管理,且社會服務機構多數在區縣民政部門登記,征求意見稿允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服務機構在住所地縣級區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組織機構、活動準則和財產管理2章,對社會服務機構的理事會構成、職責和議事規則、監事(會)職權、法定代表人、理事、監事的任職資格和履職要求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社會服務機構開展需要行業審批的特定社會服務活動、開展涉外活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社會服務機構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和使用捐贈、會計和審計監督、注銷和清算程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以引導社會服務機構自我管理、依法自治,并加強對社會服務機構的非營利性監管。
征求意見稿將年度檢查調整為年度工作報告和信息公開,同時,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實施隨機抽查,將不履行年度工作報告和信息公開義務的社會服務機構列入異常名錄等方式,加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