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建筑企業自建建筑物的。
自建自用部分的建筑物不需繳納建筑業環節的3%的營業稅。
自建出租部分的建筑物不需繳納建筑業環節的3%營業稅,租金收入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
自建出售部分的建筑物,要繳納建筑業環節3%稅率的營業稅,按出售建筑物的收入繳納銷售不動產科目的5%的營業稅。
②建筑企業對外提供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以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的營業額為計稅依據,按3%稅率計繳營業稅。從事安裝工程作業的,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應稅營業額包括設備價款在內。
③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收入計繳3%稅率的營業稅;同時總承包人按實際付給分包或轉包人的價款按3%稅率代扣代繳營業稅。
④建筑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承包軍隊系統的建筑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繳營業稅。
建筑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當在移送使用時計繳增值稅。建筑企業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用于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增值稅。
(3)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在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時,應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適用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為比例稅,按納稅人所在地區的不同,適用不同檔次稅率,具體是: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或者鎮的,稅率為1%。
(4)房產稅
以其擁有的房產的計稅余值為計稅依據,按規定計繳1.2%的房產稅。房產稅按年計征,分期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5)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稅。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6)車船使用稅
以擁有自用的應稅車船適用的計稅標準、年稅額分別計稅。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汽車適用的車輛使用稅稅額是每年每輛60~320元,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納稅人所在地,對單位是指經營所在地,對個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印花稅
書立、領受稅法所列舉的憑證,依照標準按憑證所記載的金額或憑證件數納稅。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稅法準予扣除項目金額)×適用稅率
稅法規定,企業繳納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月或季),月份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