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設立分公司好處有很多,例如既拓展業務范圍,分公司的虧損還可以抵沖母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容易取得當地政府的支持等等。但是它本身也有許多限制,最明顯的就是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下來詳細說說。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公司或附屬機構,分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必須在總公司的直接控制下進行。它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是相對獨立的會計主體。主要特征如下: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其一切財產歸總公司所有;并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人事權,其一切人員歸總公司任免或調配;
分公司一切經營權來自于總公司的授權;其主要經營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并委任,并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者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分公司的是否存在由總公司決定;
分公司不獨立承擔責任;
分公司不是公司,不以公司程序設立,它只是總公司的一部分;
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組織機構和執行機關;
分公司沒有屬于自己的獨立名稱,其前面必須用總公司的名稱,后面是附某分公司。
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是不能作為授信主體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兩種方式:一,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授信額度,并由總公司無限背負承擔還款義務;二,分公司內某一個個人,以有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的名義獲得授信,然后將個人關系掛靠在分公司,由分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個是要在合同里寫明白的)。
因此設立分公司也有相應的缺點:即母公司需負擔連帶責任。如若分公司管理不善,其對外簽訂的各種合同造成的經營風險要由母公司來承擔。也不能享受注冊地為新設公司提供的免稅期或其他投資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