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變更的,需要公司的注冊年限在一年以上。每一個公司法人變更的流程都基本是相同的,包括: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工商局受理、換照;質監局(代碼證)受理、換照和國、地稅局受理、換照等。如果是找公司變更代理,小微律政有專業的變更組為您服務。
變更法人的流程基本如下:
1、《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工商局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
4、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辦理變更公司法人需要的資料如下 :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章程要載明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是否調整)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填寫公司新法人簡歷,附1張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
6、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7、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暫住證(原件)
一個真實的案例:
前不久,一個叫小D朋友打電話過來咨詢,說幾年前在某家公司任職時,老板以小D的名義注冊了一家公司,小D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俗稱的“法人”。小D離職后,一直也沒有做變更手續。幾天前,小D發現自己無論是機票、動車票都不能購買,查詢后才得知,自己當掛名“法人”的那家公司因為涉及到某件債務糾紛,他作為“法人”,已經被列入“黑名單”,小D此時欲哭無淚,遂尋求幫助。(企業法人代表)
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首先,與原單位領導協商,通過合法途徑解除黑名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企業法人代表)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其次,趕緊變更“法人”
什么是“黑名單”
通俗叫法是“失信者黑名單”,例如,2013年7月19日央視新聞和新華社的新聞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俗地稱之為“失信者黑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規定: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企業法人代表)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被列入黑名單的后果:
后果那是相當嚴重,除了不能奢侈消費,連飛機、軟臥甚至賓館都不能住,孩子還不能上私立學校,是不是很慘?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企業法人代表)
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人”就是被“繩之以法的人”?
很多朋友經常會開玩笑說,法人就是被繩之以法的人,這種說法靠譜嗎?說起來,還真有點這個意思。
作為企業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注冊登記、生產經營、變更清算、執行生效法律文件等方面負有主要責任。如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留守,辦理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的移交,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拘傳。
當企業出現違法行為時,企業法定代表人往往難辭其咎。如根據《民法通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破產法》第11條規定,當企業法人出現以下情形時,除法人承擔責任外,還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或刑事責任:①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③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或者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④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⑤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⑥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⑦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應追究法定代表人責任的,經院長批準并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直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就經濟責任而言,由于企業法人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一般無須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主要是國家機關對其個人的罰款。但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有①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②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⑤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以致企業財產無法收回造成實際損失的,清算組可以對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企業法人代表)
來源│遼沈法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