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順利實施、實現預期效果,在宿遷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基礎上,宿遷市工商局制定細則,對五項登記操作問題進行明確:
一是在登記公司注冊資本方面,明確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時,實繳資本為“零”的,營業執照登記實收資本一欄載明為“零”,公司章程中應載明分期出資的數額、出資期限,申請人應承諾按《公司法》規定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注冊資本(投資公司成立5年內繳足),實收資本到位之前不得再以零認繳增加注冊資本。工商登記時應提示申請人認繳出資的法律風險。
二是在登記經營范圍方面,將暫停和調整審批事項管理方式項目記載于一般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后加注“該項目需報相關監管部門備案”。已登記的暫停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項目到期變更登記時,應將該項目從許可經營范圍中調整至一般經營范圍內。前置審批項目改后置審批經營項目登記時許可項目后加“待取得相應許可后方可經營”或“憑相應許可證方可經營”。
三是在企業名稱使用方面,取消冠宿遷市行政區劃企業名稱有注冊資本限制的準入條件、取消企業名稱中行政區劃位置的限制。
四是在企業、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方面,住所(經營場所)無產權證的,提交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文件或申請人對房屋物權歸屬的承諾書;租賃用房的,提交對住所或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租賃協議和房產證明文件。從事計算機系統服務等無污染、不擾民、無安全隱患項目經營的,經相鄰權業主同意,或小區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或申請人承諾的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征收范圍內房屋登記的,營業執照上加注“不作為征收補償依據”。
五是在登記提示抄告方面,經營項目列入市級暫停行使和調整管理方式等事項的,工商部門在核準登記時當場向申請人送達《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書》或《行政監管事項告知書》,提示申請人應辦理的審批監管事項、承辦部門及其聯系方式,核準登記之日起次日將登記信息抄告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