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起,國務院頒發的《個體工商戶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正式頒布實施,個體工商戶的注冊工作也相應地進行了調整。從目前實施情況看,個體工商戶的注冊工作行政效能優勢卻并未體現,下面從幾個方面對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工作效能進行分析。
一、個體戶檔案材料的對比數據
(一)檔案材料的縱向對比
新條例實施前,無前置許可的個體戶登記一般歸檔只涉及到3項材料,即: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登記申請書、經營場所證明。而新條例實施后,無前置許可的個體戶登記歸檔卻涉及到的材料12項,即:開業核準通知書、開業登記申請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名稱預先核準審核表、身份證明復印件、經營場所租用合同、受理通知書、準予登記通知書、開業登記審核表、營業執照頒發及歸檔記錄表、黨建統計表等。通過對比新條例實施前后的個體戶檔案,其歸檔資料頁數分別為4頁、16頁。
(二)檔案材料的橫向對比
無前置許可的公司的設立檔案資料項目有17項,個體的檔案資料由原來的3項增加到12項,其具體對比情況如下:
從個體開業卷內目錄的1——12項是必要項目,在必要項目中較公司開業項目多了3項,分別是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審核表、準予登記通知書、個體工商戶黨建統計表(經營戶),而公司開業項目中,僅帶有公司特征的資料如: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公司決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證明、資信證明等,是區別于個體戶開業項目。通過對比個體戶(無前置許可項)與公司(無前置許可項)檔案,其歸檔的資料頁數分別為16頁與36頁,從上面的數字對比看,個體戶設立登記已經堪比公司的設立登記。
二、個體戶登記資料的規定溯源
(一)設立申請中材料的規定溯源
新條例中對登記材料有明確規定,在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中規定了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第十一條: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證明。
在2004年8月1日實施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中有明確的闡述。第五條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經營場所證明;(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新條例關于登記材料的規定,較《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取消了“申請人簽署”等字樣,語言規范更簡練,操作方式更靈活。
(二)受理程序中材料的規定溯源
新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關于登記機關受理個體戶設立登記程序中,要求在“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較《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中第十一條規定:“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應該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沒有明確提及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而是強調應該當場予以登記。
但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明確提到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于其他受理程序中的材料沒有查找到相關依據。
三、注冊工作的行政效能分析
在登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中,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一)便民原則情況分析
新條例實施后,申請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無前置許可)較實施前填寫的各類表格對比如下表:
新條例實施前后,申請人需要填寫的表格由1份增加到6份,申請程序變得相對復雜,填寫的資料也多有重復。其中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中需要填寫身份證號碼、住所、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等項目,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中需要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填寫經營場所、經營范圍,而還需要單獨提供身份證復印件。6份表格中,每一份申請人都需要認真填寫并簽名。而在新條例實施前,申請人僅僅填寫1份申請表格,這份申請的功能卻同6份表格的功能相當。從填寫表格的數量與所花費的時間來看,新注冊表格內容的設置并未體現出便民。
(二)注冊效率情況分析
新條例實施后,登記機關受理個體工商戶設立申請,較新條例實施前形成程序材料對比如下表:
新條例實施前,登記機關在登記程序中只需要打印1份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并歸入檔案,新條例實施后,登記機關需要打印6份程序資料,在市局“0001”工程的背景下,登記注冊個體營業執照一般1天或當場辦結,這樣就出現了6份資料的打印時間是一致的,如果不計往來審批的時效,僅僅計算打印材料這一項就反映出新條例實施后注冊效率較實施前低。
(三)注冊行政成本分析
在新條例實施前,登記機關向申請人提供1份登記申請表格、打印1份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而實施后登記機關需要向申請人提供6份表格、打印6份通知書、審核表,不計人力成本、行政管理成本及后期的檔案管理成本,僅書式資料的成本就增加了5倍。
《行政許可法》第六條的注解中有明確闡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要考慮客觀規律,事前做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以使相應的決策和行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盡可能給國家、社會和行政相對人帶來益處和盡可能減少對國家、社會、行政相對人的損害。
從上面分析的結果看,新的工商登記方式沒有體現出應有的便民原則、效率原則,反而設置了諸多障礙,并大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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