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起人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公司發起人協議的法律效力認定主要是與公司章程在時間上和內外差異時的效力問題的區分,發起人協議本質屬性是人和性,章程本質屬性是資合性,根據法學原理人和性由于資合性的原則,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對發起人而言,發起人協議優先于公司章程;對外而言,公司章程具有優先于發起人協議。
(一)發起人協議的性質
1、發起人協議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可能發生事情;
2、公司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不要求投資人簽訂投資人協議,如自然人獨資公司;
4、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因為投資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
5、凡是簽訂發起人協議情況下,發起人協議使用合伙企業法,合伙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
(二)發起人協議的效力期限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法學家的研究中、在法院的判例中,明確了一下幾個要點:
1、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沒有滿足合伙人約定協議效力終止的前提下,投資人協議不因為公司章程的生效而失效;
2、若公司沒有成立,則發起人協議就是合伙協議性質;
3、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發起人協議效力止于公司終止之日。
(三)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關系
發起人協議本質屬性是人和性,章程本質屬性是資合性,根據法學原理人和性由于資合性的原則,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對發起人而言,發起人協議優先于公司章程;對外而言,公司章程具有優先于發起人協議。
(四)公司發起人協議的法律效力
第一象限AOC:是簽訂發起人協議之后,公司成立之前,投資人內部關系問題:使用合伙企業法,投資人之間根據投資額承擔按份責任。
第二象限AOD:是簽訂發起人協議之后,公司成立之前,投資人對外的法律關系問題:使用合伙企業法,投資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中有限合伙人根據投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象限BOC:公司成立章程生效后,投資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問題:投資人合作設立并經營公司,是合伙行為,所以發起協議優先于公司章程。
第四象限BOD:公司成立章程生效后,公司對第三人的關系問題:公司章程是對外公司的“憲法”,所以章程效力優先于發起人協議。